高空抛物怎么赔偿
作者:柯思婷
社区安全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发生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后,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查明真相后,之前的补偿者可以再向侵权人追偿。
    

建筑物高空坠落物品致伤亡案件屡屡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能够确定是谁扔了东西,那么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具体侵权人主张权利,案情比较明了。但是,实际生活中,有相当多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根本来不及抬头看清是谁搞的鬼,监控也没有直接拍到抛物、坠物的来源,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这种情况就需要所有可能的加害人都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该条规定与此前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相比,明确禁止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了补偿人具有追偿权,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又新增了公安机关的调查等义务。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民法典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致,都要求由可能的加害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砖头从天而降砸伤人

谢师傅是一位保洁员,她负责重庆一幢单元大楼与一间中医院大楼的卫生工作,两幢大楼位于同一巷道。

2017年7月的一天,谢师傅所在的工作区巷道上空落下砖头,她观察了一会儿,没看清砖头是从哪里掉下的。当她准备处理地上的砖头碎块时,却被上空掉下的另一砖头砸中头部,伤情严重。

这神秘的砖头究竟是从哪儿来的?公安机关进行了实地勘察及走访调查,未查明具体的侵权人。现场所有人都没有目击到砖头来源,监控镜头也没有直接拍到,曾有附近的住户申请对砖头来源方向进行专业鉴定,但是没有鉴定机构能受理这种业务。大楼外墙、雨棚、窗户上也没有砖头坠落痕迹,可排除致害物为坠落物的可能。因此这块伤人的砖头是个不明抛掷物。

谢师傅为了治伤已经花费高额医药费,还留下了伤残。她提起民事诉讼,将事发地附近的单元大楼的多个业主和中医院都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共同分担医疗费48万余元、护理费35万余元、残疾赔偿金24万余元等多项费用共计123万余元。

谁也没扔过砖?

这次事件波及的范围很广。难道所有临近的业主和单位都要一起出钱吗?

今年《民法典》实施后,此案尚未审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也就是说,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实质上为一种因果关系推定,即在侵权人不明的情况下,法律基于建筑物所有人与使用人对其房屋占有的事实,推定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来承担责任,如果其没有确切充足的证据证实其事发时不在建筑物内,其责任并不能免除。

可疑对象如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呢?法院认为,可能的侵权人如果能举证证明如下事项,可以免责:?发生损害时,自己及共同居住的成员并不在建筑物中,既然不在现场,就没有实施抛物行为的可能,就可以免责;?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所有被告都声称自己不可能扔下砖头。比如,丁某根据自家监控表示自己当时不在家,其他家人当时都在吃饭且没有离开监控范围,能够排除一家人实施加害的可能性。张某提供监控视频,证实事发时全家没有人在家。陈某也表示自己一家人当时都不在。蒋某认为,自家的窗户与事发地不在一条水平线上,自家房屋距离地面4米左右,不可能达到事件中砖头下落的速度,也不可能将谢师傅砸成重伤。魏某提交了自家水费记录,记录单显示水数为零,可以推断房屋长期闲置事发时无人。颜某认为自家房屋距离谢师傅受伤位置较远,坠落物无论如何砸不到她身上。此外,有人说自己当天回了老家,有人说自己当时刚买下这里的房,还没有正式接房。同样临近的中医院也不愿意承担责任,他们认为医院靠近事发地一侧的房屋都是特殊的工作用房,里面不会有砖头,更不会出现抛掷、坠落砖头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定中医院和单元大楼当中6户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加害的可能性,由这7个被告共同承担补偿责任。结合各被告经济补偿能力,法院认定中医院按照7户比例对谢师傅损失承担补偿责任,需支付19.3万余元,剩余损失由其他承担补偿责任的每户被告平均承担,各需支付2.7万余元。有的业主已经身故,则由其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支付补偿。

雇主要先承担责任吗

有被告认为,谢师傅是在工作时受了伤,她的损失应该先由雇主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认为,本案由于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谢师傅选择要求推定侵权人在无法排除加害可能情况下对其损失给予补偿,并无不妥。因此法院认定谢师傅的损失无须先由雇主赔偿。

查明真相后可以算旧账吗

各位读者或许会觉得,赔钱的各方当中一定有人是无辜的,毕竟本案真正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仅有一人。因为一时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只好由所有可疑方面共同分担责任。但是,一旦真正的侵权责任人找到了,他将面临众人的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建筑物使用人的负担,但这是立法上分散风险、公平救济受害人的制度设计所要求,更多是基于道义、公平的理念。这一案例也提醒我们,社区的安全需要所有人共同维护,平时多注意排除家里和周围的安全隐患,既是保护别人也是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