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该怎么保护
作者:柯思婷
游戏账号、直播账号、创作者账号等网络平台账号凝聚着用户的时间或金钱,有的可以直接产生收入,有的还有品牌价值等。网络平台账号具有财产属性,应得到保护已经是普遍的看法。
    

虚拟财产话题现在很受网友关注。通常理解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比如游戏账号、直播账号、网店账号、创作者账号等网络平台账号被网友视为重要的虚拟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更详细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实践来沉淀。现实生活中,关于账号的案情千奇百怪,我们通过3个案例来看看。

案例一:买了游戏账号被找回

Q是一位游戏高手,手里游戏账号的段位很高。2021年初,缺钱的小Q转让了自己的游戏账号,买家小B支付12万元将账号买下。然而游戏迷小Q舍不得自己花费心血经营起来的账号,在网上购买了账户被盗找回服务,向游戏平台运营商申诉谎称账户被盗,成功将卖掉的账户恢复,重新设置了密码。账号控制权回到他手上,又能继续玩了。同时,买家小B当然就无法登录账号了,他还发现自己已经被小Q拉黑。12万元买来的账号跑了,小B意识到事态严重,当即报警。很快,卖家小Q就因涉嫌盗窃罪被捕。案件不久就查清了。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小Q有期徒刑3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根据国家网信办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从事账号买卖交易。不过,个人用户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的账号控制权交易并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交易结果仍可得到法律保护。账号控制权不像实物商品可以发快递交付,交割过程主要是卖家交出密码,买家修改密码再更换绑定的手机号。有些不诚实的卖家利用这一机制获得不义之财,只要设法把卖掉的账号恢复,就能白赚一笔。然而,这种小聪明是实实在在的盗窃,原主盗号也是盗号,而且很容易就会暴露。

这一类的案子屡见不鲜。有些游戏平台已经推出了账号被盗保险服务,可以在一段时间内防止账号被卖家盗号。不过,专业的骗子卖家有精心的计谋,能潜伏数月与人周旋,等到保险期过了,再把账号找回,重新上架销售。当然,骗子最终也逃不过调查追捕。

案例二:直播平台账号被盗丢失虚拟货币

直播用户通常花钱充值获得平台上的虚拟货币,用来购买虚拟礼物或道具,主播收到付费礼物后,也要将礼物兑换后才能得到收入,因此直播账号上常常以虚拟货币的形式储存着不少真金白银。用户常常为了方便而采用简单的账号密码,被盗后就需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20174月,用户俞某的直播平台账号显示在异地登录,还被盗刷了价值1180元的红钻券。红钻券是该直播平台上通用的虚拟货币。发现账户被盗后,俞某立即联系运营直播平台的网络服务公司(下文称运营公司”)客服,要求提供盗刷者的账户信息及采取相关冻结措施。运营公司只要求俞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未采取其他措施,结果俞某的红钻券被盗窃者使用了。俞某因此起诉运营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俞某在直播账号被盗前,密码设置得比较简单,没有采用运营公司提供的更高等级的安全保障方案,未能采取充分措施防止财产被盗,对被盗结果应负主要责任;运营公司向用户提供的防盗措施特别是默认状态下的防盗措施不够周密,在俞某通知财产被盗后,未能提供或保存被盗财产的流向等信息,造成损失难以被追回,在技术和服务上存在一定疏漏,对俞某的损失负有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运营公司向俞某赔偿被盗虚拟财产价值的40%的责任。

在网络安全方面,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分配向来是个难解的问题。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衡量双方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合理分配了责任比例。

案例三:离婚分割公众号账号

账号作为虚拟财产要如何理解,还存在着不同意见。婚姻财产分割是一个特殊场景,网络账号的某些特殊性在这里体现得很明显。账号不像现金、股票等金融财产可以轻易分割,只能整体移交,而账号又具有人身依附属性,尤其是创作类账号,与特定的人密切相关,很难脱离账户经营者而不影响实质。过户难是影响网络账号财产属性的一大障碍。

张某与李某是一对夫妻,共同经营抖音账号,用于直播带货、售卖商品,有粉丝10万余人。后来,妻子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分割财产,包括张某名下的抖音账号。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并经营的网络平台账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运营抖音账号产生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考虑到抖音账号具有人身属性,应归属于注册人。同时,考虑到账号的可归属性,结合公平合理原则等因素,非注册人一方也应获得相应财产补偿。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抖音账号由张某继续使用和经营,李某可得到补偿款30万元。

有时候,法院只认可账号所产生的经济收入,而不认可账号所有权本身是一种财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子:男方王某和女方殷某结婚两年多离异,他们经营着8个微信公众号,都以丈夫王某的名义注册开通,收入颇丰。在离婚诉讼时,妻子殷某要求得到其中4个公众号。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众号实质是注册人基于与腾讯公司的协议获得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的服务,并非属于注册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运营该微信公众号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予以分割,但微信公众号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在使用上,亦与注册人有较密切的联系,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法院没有支持殷某分割微信公众号的诉请,殷某只能得到婚姻存续期间公众号收入的一半,账号控制权依然归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