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作品著作权属于谁
作者:柯思婷
用AI软件生成各种文章、图像、视频挺好玩,但是说到著作权,就一时扯不清了。这些“作品”是不是有独创性的著作,著作权由谁享有,这些问题亟待探索。
    

去年年底以来,聊天生成型预训练变换模型ChatGPT逐渐走红于社交网络,MidjourneyDall-E等内容生成式AI软件也得到很多网友关注。

人们用AI工具所创作的东西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呢?著作权又属于谁呢?法律界还没有形成共识。

国内近年来AI技术快速发展,已经出现过一些经典判例,关注到了AI作品著作权问题的不同方面。

案例一:没有独创性就没有著作权

20189月,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下文简称菲林律所”)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原创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文中包含图表。发表次日,百度百家号上出现了一篇极其相似的文章,去掉了首尾段落,但保留了文中的图表。菲林律所因此状告百度公司,认为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就在百家号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百度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菲林律所的这篇涉案文章本身就不具有独创性,不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获得的,而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故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菲林律所只要在某数据库中检索关键词,使用可视化功能,就可以自动生成包含图表和文字的分析报告。百度公司认为,菲林律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

经过两次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菲林律所的维权请求。法院认为,涉案文章中的图形部分是利用相关软件制作完成,虽然会因数据变化而呈现出不同的形状,但只是基于数据差异,而非基于创作,因此不能体现独创性。菲林律所声称对图形的线条、颜色进行了人工美化,但又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不构成图形作品。既然这一软件产物不是作品,也就谈不上著作权保护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必须满足4个要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智力成果。

可见,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离不开人的智慧创造因素。在百家号等大众信息平台上,我们有时会看到一些质量极差的内容,句子粗劣地七拼八凑,几近胡言乱语,很可能就是由程序抓取、拼接而成,并非来自人的主动创造,此类文章不能视为作品。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使用者的成熟,AI生成的内容质量越来越好,程序可以在作者的主导下输出有一定独创性的内容,此类文章就有可能被视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比如,去年9月获得美国科罗拉多州博览会美术大赛第一名的AI画作《空间歌剧院》就是作者经过数百次调整后才得到的。

案例二:AI文章是法人作品

2018年的一天,腾讯公司开发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Dreamwriter创作了一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报道,文章基于对股市财经类文章的大量采集和分析、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收集的当日股市数据、主创人员独特的表达意愿,在当天股市交易时间结束的2分钟内完成并发表,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同日,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盈讯公司”)复制了该文章,通过自己经营的网站向公众传播。腾讯公司认为其侵犯了著作权,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由腾讯公司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法院认定涉案文章是由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作品,整体体现腾讯公司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腾讯公司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法院最后判决,盈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的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盈讯公司已经删除侵权作品,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为1500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能够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如法人、其他组织)是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唯一主体。在本案中,腾讯公司既是Dreamwriter程序的开发者,也是程序的使用者,即文章内容的生成者,参与了整个内容生产过程,可以作为法人来享有著作权。

AI作品著作权归属不外乎程序开发者(平台方)、程序使用者(内容生成者)、素材原作者,但通常只认前两种,因为训练程序所用的素材太多,很难确定这么多原作者的著作权。真正棘手的难题是:如果程序的开发者和使用者不是同一个人,那么该怎么确定著作权人呢?这一纷争还在激烈进行中。

不久前,美国一位个体作者创作了一本图画小说,叫做《黎明的扎雅》,书中的图画由Midjourney软件绘制,作者把文字内容输入软件,AI就作出了相应的图画。书封面上的署名是人名和软件名并列。今年2月,美国的著作权局对此案的著作权争议作出裁定,采用划界的方式,限定了著作权的保护边界,认为只有作者撰写和编排的部分才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而图画部分不是人类著作,不受著作权保护。也就是说,这个作品只有一部分内容受著作权保护,该著作权由人类的作者享有。

AI作品著作权问题还需要更多的司法实践来指明方向。最高人民法院的高级法官周波曾经撰文认为,从技术层面看,人工智能尚未发展到真正摆脱人类参与的水平。如果与人工智能有关的生成物还属于人工智能辅助完成的人类智力活动成果,那么通过现有的法律规范足以调整涉及人工智能的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至于完全没有人类参与的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还需进一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