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有的保险没有现金价值
作者:王力
有朋友发现最近买的一款重疾险,缴费20年,每年缴费上千元,却几乎没有现金价值,这是怎么回事?为什么有的保险没有现金价值?
    

朋友所购买的这份重疾险,保额30万元,缴费期20年,保障期也是20年,每年缴纳保费2500元。朋友对保险有这样一种惯性理解:长期缴纳的保险,都是储蓄型的保险,到最后应该都有一笔高过缴纳保费的现金价值。而他这份保单,现金价值从0开始,最高时也不过3300元,最后又归为0。他好奇:为什么这份长期保险没有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从何而来?

如果你向保险代理人询问:“为什么有的保险没有现金价值?”大多数代理人会这样解释:“那是因为它们属于消费型保险。但从相关规定来看,保险分类里并没有消费型、储蓄型、理财型、分红型的准确定义,这些概念实际上是保险从业人员为了便于客户理解和宣传而普遍采用的一种非官方说法。

消费型保险,就像餐馆点餐吃饭,只要不是菜有问题,即使没吃也不退钱。储蓄型保险则像银行定期存款,你缴保险费给保险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由保险公司保管并给予利息。理财型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用余款去投资理财,收益可能会更多,但是不能保证一定是高收益。分红型保险就是能拿到保险公司盈利分红的保险。

不管是医疗险、重疾险、意外险、寿险,无论是1年期还是长期,只要是针对相应的风险提供了保障,保险公司都需要从保费中扣除一定的费用,用于覆盖预期的保险赔偿金,这部分费用也被称为风险保费。从这个角度来看,其实所有保险,都有消费掉的部分。

保单的现金价值取决于客户缴纳的保费在扣除每年的风险保费、运营费等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对于一般的长期保险,采用的是均衡费率制度,这意味着将年老时较高的保费平均分摊到年轻时期,因此每年所需缴纳的保费保持相同。然而,在年轻时,所缴的保费往往超过了实际需扣除的风险保费,这部分多余的金额便会累积在保险公司,继续增值。

如果一直缴纳高额保费,那么在保险公司将会累积起一笔可观的现金价值。相反,如果所缴保费恰好等于保障期间所需消耗的费用,保单最终的现金价值就会归零。即便年轻时保费稍高,多余的费用也会分摊到年老时逐步扣除,朋友的保单便属于这种情况。

一款产品有没有现金价值,通过保障期限就能判断。意外险、医疗险的保障期都只有一年,不具备累计现金价值的条件。有些保险公司的一年期保险产品,在退保时是不会退还任何费用的;而有些公司则会退还一部分金额,但这部分金额并不被称为现金价值,而是被称为未满期净保费

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那就是有些医疗险虽然允许投保人缴纳保费长达20年,但它们并不具备现金价值。原因在于,尽管缴费期限可长达20年,但实际上采用的是一年一缴的方式,即每年缴纳一次保费,享受一年的保险保障。若在某一年未按时缴费,相应的保障也会随之失效。保险公司提供这种长达20年的缴费选项,实际上是一种服务承诺,确保投保人在这20年内都有资格购买该医疗险。考虑到医疗险往往设有购买门槛,比如年龄增长或曾患病可能导致购买难度增加,有了保险公司的这一承诺,便可打消投保人的后顾之忧。同样地,如朋友所购买的重疾险以及一些定期寿险,也可以用这一逻辑进行理解。

现金价值的作用

倘若个人难以接受为无形风险投保花钱,还担心中途会有不想买的可能,那么拥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或许会是更为合适的选择。不过,在决定之前,有几个关于现金价值的关键点需要了解清楚。

现金价值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可以用来判断当自己中途不想持有保险(也就是退保)时能拿到多少钱。因为退保时,退还的不是已缴保费,而是现金价值。所以,现金价值还有个别称叫解约退还金。在保单生效后的前几年,现金价值的累积非常少,特别是前5年,现金价值基本都不到已缴保费的一半。需要通过长达数十年的积累,现金价值才会达到一个较高的数值。

除了退保这一情形外,拥有现金价值的保单还可以选择保单质押贷款,即投保人以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担保,将其所持有的保单直接质押给保险公司,从而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所需资金。显然,这也是一种融资方式。这种方式为投保人提供了在急需资金时的另一种选择,既解决了资金问题,又避免了因退保而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

有的保单还能提供自动垫付功能,即投保人在保单的宽限期(一般为60)结束后仍未缴纳保费时,保险公司会自动扣除现金价值作为当期保费,避免了投保人因出现意外无法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被保人风险失去保障的情况。

现金价值的另外一个容易被人忽略的作用是,它也会被用作保单理赔金额的参考。在某些保险产品的特定理赔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会赔付现金价值。例如,某些终身寿险条款规定,如果被保人身故时未满18岁,则在已缴保费和现金价值中取较大者进行赔付。

此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包括: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