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媒体报道了一份于今年4月24日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执行裁定书,内容显示:普信资产某地方分公司的原负责人以及从团队经理到普通业务员十余人,因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被集体追缴违法所得。尤为引人注目的是,被执行的资产清单中,除了常见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外,多家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阳光人寿、合众人寿等)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也被法院直接划扣。
这一消息如石投水面,激起千层浪。因为大多数人投保时,都曾被宣传一个概念:保险可以隔离债务,其核心宣传的意思是,保单里的现金价值不会被用于偿还债务,只会安全传给受益人。但如今,现实无情地颠覆了这一认知,法院的强制执行,让保险的“隔离神话”瞬间崩塌。
保单现金价值可被执行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资料来看,类似判决并非孤例。早在2022年,法院就已明确保险保单可作为强制执行对象。
2022年7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这样写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财收益类保险,保单号为xxx。本院对上述保险进行了冻结并办理了退保手续,扣划现金价值25452.15元至法院账户。”这一判决意味着法院可以直接介入保单处理,将现金价值转化为可执行财产。
2024年12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再次印证这一趋势:“查得舒某杰在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保险,保单编号:P32000002633xx、P32000002633xx、P32000002537xx、P32000002537xx,已被本院扣划现金价值。”连续多地的司法实践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保单现金价值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已正式进入法院强制执行工具的清单。
需要强调的是,所有裁决案例中,法院执行的都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简单来说,现金价值是投保人在退保时,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回的那笔钱。其本质是保险公司在扣除初始费用、运营成本及风险保费后,为履行未来赔付责任而提存并累积起来的准备金中归属于投保人的部分。现金价值的增长通常与保单类型、缴费年限等因素相关。对于投保人而言,现金价值是其在保险合同项下依法享有的、具有确定经济价值的财产权益。
正是基于这一财产属性,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将其纳入视野。当投保人成为被执行人且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清偿债务时,法院有权依法冻结该保单,并强制解除合同(即退保),将退保后释放出的现金价值用于偿还债务。这背后的法理逻辑清晰而有力: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个人财产,理应承担其清偿个人债务的法律责任。
保险的债务隔离作用在哪里?
保险主要涉及三类资产:保费、保额与现金价值。保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障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保额则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身故、重疾),保险公司赔付给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金额;现金价值如前所述,是退保时可取回的资金。
保险所谓的“债务隔离”功能,其核心法律依据主要指向《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该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篇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死亡后,只要保险合同明确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即直接给付受益人,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这意味着,当被保险人死亡,且保险合同已明确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将直接给到受益人,绕过了被保险人的遗产清算程序。由于它不是遗产,债权人通常无权要求用这笔保险金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个人债务。此时,保险确实发挥了债务隔离的作用,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不受被保险人债务的牵连。
然而,这种隔离作用仅限于保障期,发生理赔情况后,赔偿给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保额),多数情况是发生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举例来说,假设你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孩子为受益人。若你在生存期间背负债务,债权人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法院可以执行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部分。执行方式通常是强制退保,提取现金价值偿债。而强制退保后,这份保单随即失效,未来身故时孩子将无法获得任何保险金。但若是在你身故之后,孩子作为受益人领取了保险金,即使你仍有未清偿的债务,这笔已支付给孩子的保险金原则上也受到法律保护,不能被强制执行用于偿还你生前的债务。
总而言之,保险是保护财富、化解风险的盾牌,但不是逃避法律责任或恶意逃避债务的“万金油”。法院的判例一再证明,保险不能滥用为避债工具。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保险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债务隔离的作用。
